蚌埠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审核员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次数:515


埠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522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党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从新生入学抓起,教职工入职抓起,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给予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并登记归类。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

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新生入学或教职工入职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经审核认定后,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推荐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团组织推优,推优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经过推优的共青团员,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团组织应按程序认真准备和组织推荐大会,同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要制定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应当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应有计划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凡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由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党校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主要负责健全完善党校培训工作制度,负责统一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学院分党校主要负责组织培训、学员综合评价以及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未设立分党校的党组织,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

第十条 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思想状况和以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实事求是的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中。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入学或入职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校考察培养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对因调动、转学或毕业等原因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党组织继续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同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通过,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总结,下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本年度申请入党的人数、申请总人数,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发展对象人数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发展党员总体情况,在综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通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采取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参加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和代表性。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宿舍、同年级或同专业的学生代表。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并认真做好座谈记录。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要听取辅导员的意见,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评先评优情况、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的将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一学年)一般应当在班级前50%以内有考试不及格、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的,当年原则上不得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高中阶段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做好接续培养工作,表现优秀且符合条件可以发展;专科阶段被评选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做好接续培养工作,符合条件可以发展。以上人员要从严把握,在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前要与党委组织部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范围是:发展对象本人;其直系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职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程度);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

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设立分党校的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设立分党校的党组织发展对象由组织部统筹安排,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试合格,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要严把预审关,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培养考察情况是否完整,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发展程序。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填写《发展对象预审表》。没有审批权限的党总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填写《发展对象预审表》,连同发展党员其他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28岁以下共青团员)

3.个人思想汇报(至少每半年一份);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表》;

5.《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6.政治审查材料;

7.座谈会记录;

8.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9.《发展对象预审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当年三月底之后),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基本要求是:

1.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教育,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向他们解释清楚

2.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要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涂改或字迹不清楚的,视作无效

3.发展对象因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笔填写,可由党支部指定或本人邀请一名党员填写,但要按本人口述如实表达本人的认识和志愿。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本人身份及主要社会关系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可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结合的演讲式汇报,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一是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二是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主要是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哪些缺点等;三是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四是表决结果,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人数。五是通过决议的日期;六是支部书记签名;七是发展对象表态发言。支部大会决议用词要准确,文字要简洁。对发展对象评价要全面恰当,既不夸大优点,又不掩盖缺点和不足,做到实事求是。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并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基层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党委审批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时填写《蚌埠学院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

第三十条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上级党组织批准接受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应拖延。

三十一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

2.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考察的意见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及时填入《蚌埠学院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

4.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原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作用。

加强新入校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考察。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审查新入校特别是中学入党的预备党员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加强对其教育培养。中学入党的预备党员应再安排参加党校学习培训。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不设基层党委的由学校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支部委员会审查,并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其能否转正的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所在单位(部门)发生变动,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完善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的记载与归档。认真填写《蚌埠学院预备党员考察记录表》,说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工作等情况,以便接收单位党组织继续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党员材料存档。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由基层党委负责交人事处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不设基层党委的党总支,教职工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交人事处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基层党委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入党的有关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及时将党员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维护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全校情况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把校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制度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发展为党员的,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样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蚌埠学院在册教职工、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蚌埠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蚌埠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院党字〔202114号)同时废止。